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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界各國的律法可分五大法系,計有中國法系、印度法系、羅馬法系、伊斯蘭法系和屬歐美的普通法系,而伊斯蘭與別的法系最大的分別在於他所建立的神權法律。最廣為人所認識的就是,在強烈執行伊斯蘭教法的地區,會把褻瀆神明安拉和毀謗先知穆罕默德者處以極刑,這一項在今天宗教和言論自由世界裡生活的人是難以明白的。

穆氏在麥地那取得政權,集軍政教三大權於一身。他所要建立的不單是一個宗教團體,更是一個以宗教立國的政權。安拉的旨意為最高權威,而穆氏是安拉的獨一使者和代言人,其地位幾乎等同安拉。如果他的言論和地位受質疑,他所建立的政權和法制,便會自動瓦解,所以這是伊斯蘭的絕對基礎。

由於穆氏在公元七世紀興起於阿拉伯地區,他所頒布的法例,不足應付時代的變化。所以,到八、九世紀時,已出現不同的教法主張,以適應時代的轉變。簡單來說,伊斯蘭法沿用四項的基礎,就是經典、聖訓、公議和類比。

經典穆斯林視古蘭經是與天上經典一致,永恆不變的真理。所以,任何與經典有別的學說,都被視為錯誤。但用在法例上,任何質疑古蘭經真實性的人都有可能會被定罪。所以,在強力執行伊斯蘭教法的地區,理性討論信仰也可能有被定罪的危險。

聖訓就是穆罕默德的言行。穆氏被視為完美無暇的人,所以他的言行絕對無誤,他的行事所為,都被引為解釋經典、成為教法的基礎。他的一切言行被輯錄成「聖訓集」。 「聖訓集」是在第九世紀(穆氏身故兩世紀後)才開始收集而成的,所以「聖訓集」屬於穆斯林對穆氏言行的回憶錄。 「聖訓集」共有六個版本,都被視為正本,但由於與穆氏年代相距近兩個世紀,且由不同的人憶述,內中有些互相矛盾之處,也有些是穆氏的生活瑣事。

當經典和聖訓不足以解決社會的疑難問題時,他們就取決於公議。公議就是穆斯林一致的意見,有如多數服從少數一樣。但公議也有分廣義和狹義兩種,廣義是指大部份的穆斯林的一致意見,而狹義的公議則是指某些德高望重的法學家的意見。前伊朗精神領袖哥美尼是法學家出身,他就是有效地運用了公議的原則來奠定了他崇高的神權地位,帶領伊朗人滴血不流地推翻巴列維皇朝。

最後,類比法即推論法,就是以上三項中沒有任何指引時,就可用推論方式來作決定。當然,推論的方式和結果就最具爭論性的了。

無論如何,伊斯蘭法就是以這四項原則來面對廿一世紀的變化,所以各地對伊斯蘭法的理解和應用有著很大程度的分歧。



羅惠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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